宜蘭縣冬山鄉風景遊憩區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冬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轄屬風景遊憩區之場地(所)使用、收費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風景遊憩區如下:
一、 梅花湖風景特定區。
二、 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遊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遊憩之地區。
三、 遊憩地區:前二款以外可供遊憩且為本所管理養護之地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所(以下簡稱本場地),包括室內、室外休憩場地等。
第四條 本場地提供辦理藝文活動、公、私會議及公益活動之用,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十日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依核准使用期間內使用。
第五條 政府核准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本場地(所),得優先申請;非營利組織團體辦理公益活動次之。
第六條 本所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出借場地(所)時,應於使用前三日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使用日期者,申請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本場地(所)外借以上午(九時至十三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及晚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三時段分別計算,如需延長借用時,應先經本所同意,並於借用期限終止前辦理續借手續。但有特殊情形,且經本所個案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借用場地(所)期間,展覽作品、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九條 使用場地(所)應遵守本所下列規定:
一、 不得作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之使用。
二、 室內禁止吸菸、燃放爆裂物、火燭及攜帶危險物品或寵物入內等行為。
借用者違反前項規定時,本所得停止其使用。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借用者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將場地(所)清理乾淨,如有逾期留置之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之。
第十一條 為維護梅花湖風景特定區環境美化與遊客安全,相關管制措施如下:
一、 凡進入梅花湖風景特定區環湖道路之四輪、三輪電動或人力踩動休閒車輛,應檢附相關營業登記證、經營路線圖、休閒車輛停放地點、申請通行證車輛數(最高不得超過15輛)、相關車輛及遊客投保資料等,向本所申請通行證並懸掛於休閒車輛明顯可辨識處後,始可進入行駛;每張通行證有效日期自核准日起1年為限,逾期應重新申請。
本所核准進入梅花湖風景特區四輪、三輪電動或人力踩動休閒車輛總數以80至120輛為上限,上限數量本所得視情形增減,未懸掛通行證之休閒車輛不得進入梅花湖環湖道路行駛,違者管理單位得逕為保管車輛禁止入園行駛,並通知所屬業者說明後領回;連續違規二次之業者,本所得逕予撤銷該業者通行證2張,累積撤銷4張通行證之業者,本所將全部收回該業者所有通行證,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二、 大埤路商店區採光雨遮人行道上不得有營業物品或用具佔據人行通行空間,違者經勸導仍未改善,本所將逕行拍照舉證並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
三、 大埤路商店區採光雨遮人行道上方構造物不得附掛廣告物及伸縮遮雨棚,違者於經勸導仍未改善,本所將逕依廢棄物清理法拆除。
四、 大埤路(大埤二路至梅花湖環湖道路)為行人徒步區,商店區送貨車輛得於每日指定時段進入上下貨,其餘時段禁止汽機車通行及停車。
第十二條 梅花湖風景特定區於湖域仍出租與宜蘭縣政府期間,除第十一條外,其餘依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宜蘭縣冬山鄉風景遊憩區管理自治條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