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1-11-09

冬山舊街巷道內舊有建築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

u      計畫目的

為推展舊有建築空間與人文融合,以引進業者活化再利用的方式再現老建築的歷史風華、形塑具有歷史特色之市容景觀,擬定本補助計畫,期結合公私部門力量,保存舊有建築並鼓勵民間業者運用創意方式加以經營,使老建築受到關注與保護並活化冬山舊街。

u      主辦單位

冬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

u      實施範圍

冬山舊街範圍內各巷道

u      計畫收件及經費補助標準

一、    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年度核定補助以5案為限,每月租金補助依據租賃契約金額調整核定,上限新臺幣5,000元。

二、    請於1111231日前送交冬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

三、    洽詢電話:03-9591105分機259李小姐

u      補助類型

一、    文創經營、觀光休閒或其他經本所認定對冬山未來發展有益之產業。

二、    配合本所冬山市場改建受影響之攤位。

三、    經營蘊含在地生活特色、文化藝術等符合活化再利用事業經營之老建築。

四、    以年度為單位,後續將俟財源狀況及執行成效再行辦理,同案或同基地之總申請年限不得逾2年。

u      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    個人或團隊申請:
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社團法人組織或合作社申請: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團組織、基金會、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農場號等法人組織。

三、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之公司行號。

u      申請文件(詳如計畫附件)

一、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代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若為個人申請則免附)

二、    申請計畫書,請依據建議內容撰寫,內容包括:

(1)  計畫名稱

(2)  預計活化標的

(3)  個人或團隊專業領域說明

(4)  進駐營運構想及實施期程

(5)  經費概算

(6)  預期成果

三、    補助款項切結書。

四、    租賃契約影本。

五、    各項文件應於申請時同時檢具,收件截止日後恕不接受補件。

六、    申請補助之資料一式1份,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u      補助案件審查:

一、    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邀請相關單位及本所審查之。

二、    審查結果於複審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    審查評分標準:

(1)  經營理念 15%

(2)  經營創意 30%

(3)  可行性 30%

(4)  整體效益 25%

u      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申請計畫經審議通過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受補助對象應依審議意見檢送修正計畫書、領據至本所。

二、    檢送修正計畫書經本所核備同意後與本所簽訂補助契約,並於計畫開始執行日起,每月月初提供領據至本所憑撥該月租金補助款,並自核定補助日起1年內執行完畢。

u       考核與評鑑:

一、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所。

二、    本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變更原核准之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  未經本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6)  結束經營時,補助款應按月數比例繳回。

四、    受補助所得之成果,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所得無償使用。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u       其他附加條款

一、    本案所需經費如因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取得預算,得終止契約或依取得預算之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

 

u       附件

1.110年至111年冬山舊街巷道內舊有建築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word)

2.附件資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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