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3-06-13

 112年度冬山鄉老屋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

u  計畫目的

為推展舊有建築空間與人文融合,以引進業者活化再利用的方式再現歷史風華、形塑具有歷史特色之市容景觀,擬定本補助計畫,期結合公私部門力量,保存舊有建築並鼓勵民間業者運用創意方式加以經營,活化冬山鄉。

u  主辦單位

冬山鄉公所

u  執行單位

觀光產業發展所

u  實施範圍

一、   冬山老街:冬山路(冬山鄉公所起至冬山橋)、成興路(冬山鄉公所起至冬山車站)、中華路之間巷弄。

二、   武淵水火同源聚落:富農路二段往東至國道五號之間巷弄

u  計畫收件及經費補助標準

一、   收件時間:1131231日前。

二、   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年度核定補助以5案為限,每月租金補助依據租賃契約金額調整核定,上限新臺幣5,000元。

三、   洽詢電話:03-9591105分機259李小姐

u  補助類型

一、   文創經營、觀光休閒或其他經本所認定對冬山未來觀光發展有益之產業。

二、   配合本所冬山市場改建受影響之攤位。

三、   經營蘊含在地生活特色等符合活化再利用事業經營之產業。

四、   以年度為單位,後續將俟財源狀況及執行成效再行辦理,同案或同基地之總申請年限不得逾2年。

u  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   個人或團隊申請:
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以團隊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社團法人組織或合作社申請: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團組織、基金會、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農場號等法人組織。

三、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之公司行號。

u  申請文件(詳如計畫附件)

一、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代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若為個人申請則免附)

二、   申請計畫書,請依據建議內容撰寫,內容包括:

(1) 計畫名稱

(2) 預計活化標的

(3) 個人或團隊專業領域說明

(4) 進駐營運構想及實施期程

(5) 經費概算

(6) 預期成果

三、   補助款項切結書。

四、   租賃契約影本。

五、   各項文件應於申請時同時檢具,收件截止日後恕不接受補件。

六、   申請補助之資料一式1份,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u  補助案件審查:

一、   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邀請相關單位及本所審查之。

二、   審查結果於複審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   審查評分標準:

(1) 經營理念 15%

(2) 經營創意 30%

(3) 可行性 30%

(4) 整體效益 25%

u  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申請計畫經審議通過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受補助對象應依審議意見檢送修正計畫書、領據至本所。

二、   檢送修正計畫書經本所核備同意後與本所簽訂補助契約,並於計畫開始執行日起,每月月初提供領據至本所憑撥前月租金補助款,並自核定補助日起1年內執行完畢。

u  考核與評鑑:

一、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所。

二、   本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變更原核准之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 未經本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6) 結束經營時,補助款應按日數比例繳回。

四、   受補助所得之成果,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所得無償使用。

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u  其他附加條款

一、   本案所需經費如因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取得預算,得終止契約或依取得預算之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

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隨時補充公告之。

u  附件

一、   112年度冬山鄉老屋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word|pdf)

二、   計畫申請書(wor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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