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冬山鄉老屋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
一、 計畫目的
為促進本鄉舊有建築及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結合在地人文資源,鼓勵創新創業,帶動地方創生,期結合公私部門力量,鼓勵民間業者以創意方式經營,注入新價值,進一步活化本鄉,特訂定本補助計劃。
二、 實施範圍(詳參附圖1-1、1-2)
(一)冬山老街:冬山路(冬山鄉公所起至冬山橋)、成興路(冬山鄉公所起至冬山車站)、中華路及中正路之間巷弄。
(二)武淵水火同源聚落:富農路二段往東至國道五號之間巷弄。
※本計畫所指之「老屋」,並不限於歷史建築或特定年限的房屋,而是廣義指需要賦予新用途或價值的建築物
三、 計畫內容及補助標準
(一)計畫時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標準:
1.每次申請之補助期間最長為1年,期滿後得申請續補助1次
2.同案或同基地之相同性質經營內容,累計申請補助之年限不得超過2年。
(三)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年度核定補助案件以5案為限(含前年度未執行完成之案件)。每月租金補助依據租賃契約金額核定,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5,000元為上限。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如因法定程序未能全部或部分取得預算,本所得視預算情形調整補助內容或終止補助,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視實際需求隨時補充公告,並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洽詢電話:03-9591105分機258林小姐
四、 補助類型
(一)經營具文化創意、觀光休閒,或其他經本所認定對冬山觀光發展有助益之事業。
(二)經營符合在地生活特色,並有助於地方活化再利用事業經營之事業。
五、 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申請資格
1. 申請人應於正式營運前或正式營運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且租賃契約剩餘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少於一年。
2. 曾獲核定並續申請之店家,不受限於「正式營運前或正式營運3個月內」之申請條件,惟其租賃契約剩餘期間仍須符合一年以上之要求。
(二)申請對象
1. 個人或團隊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如以團隊組織申請,則需由團隊成員共同推選代表人,且為未來組織設立之負責人,該代表人不得隨意變更。
2. 社團法人組織或合作社申請: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團組織、基金會、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農場號等法人組織。
3. 公司或商號(行號)申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行號),且該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
六、 申請文件(詳如計畫附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代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影本(若為個人申請則免附)。
(二)提案摘要表及申請計畫書,請依據建議內容撰寫,內容包括:
1. 計畫名稱
2. 預計活化標的
3. 個人或團隊專業領域說明
4. 進駐營運構想及實施期程
5. 經費概算
6. 預期效益與成果
(三)切結書。
(四)租賃契約影本。
(五)各項文件應於申請時同時檢具,恕不接受補件。
(六)申請補助之資料一式一份,經審查後概不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補助案件審查:
(一)審查流程:
由本所依據公告之審查標準進行文件審核,審核結果將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審查標準:
1.計畫之經營理念與可行性
2.具體之實施計畫與操作策略
3.計畫之創新性與對地方發展的貢獻
4.整體效益與社會影響
八、 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審查通過後,本所以正式函文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及核定金額,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提送修正計畫書。
(二)於補助期間內,申請人應於每月月初提供前月租金補助款領據、成果報告書(包括來客人數、營收情形)及存摺影本,送至本所審核。經核准後,補助款將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三)核銷程序須於核定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
九、 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計畫有所變更或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所。
(二)本所有權針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進行查核,並視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交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撤銷或變更原核准之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情節重大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1.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未經本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6.結束經營時,應依日數比例繳還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受補助所得之成果,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所得無償使用該成果。
(五)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詳列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 附件
(一)114年度冬山鄉老屋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pdf)
附圖1-1
冬山老街
附圖1-2
武淵水火同源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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