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冬山舊街巷道內舊有建築活化再利用租金補助計畫
壹、計畫目的:
為推展舊有建築空間與人文融合,以引進文創業者活化再利用的方式再現老建 築的歷史風華、形塑具有歷史特色之市容景觀,擬定本補助計畫,期結合公私部門 力量,保存舊有建築並鼓勵民間業者運用創意方式加以經營,使老建築受到關注與 保護並活化冬山舊街。
貳、主辦單位:冬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
參、實施範圍:冬山舊街範圍內各巷道
肆、計畫期程:
一、收件:即日起至申請截止日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請送交冬山鄉公所觀光產業發展所;洽詢電話:03-9591105 分機 229
二、計畫執行:109 年。
伍、補助類型:
文創經營類:
(一) 經營蘊含在地生活特色、文化藝術等符合活化再利用事業經營之舊有築。
(二) 以年度為單位,後續將俟財源狀況及執行成效再行辦理,同案或同基地之總申請年限不得逾 2 年。
陸、經費補助標準:
一、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並得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
二、補助金額:文創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每月租金補貼上限新臺幣5000 元,本補助案109年度補助案以5案為限。
柒、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申請資格:建築物位於冬山舊街各巷道內之建築且於民國 60 年(含)前興建完成者。申請標的為舊有建築物本體。
二、申請對象:
(一)舊有建築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二)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基金會或其他以保存舊有建築為宗旨之法人及團體。
捌、申請時間及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送達或掛號郵寄本所(以郵 戳時間為憑)。
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營及再利用計畫書。
(一)個人申請,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與建物關係證明文 件。
(二)法人或團體申請,由依法立案之代表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立案證書。
玖、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基地位置圖、現況圖、照片
(二)建築完成年代文件
(三)活化經營計畫書圖內容
(四)實施期程
(五)經營管理構想
(六)預期成果
五、補助款項切結書。
六、各項文件應於申請時同時檢具,收件截止日後恕不接受補件。
(一)申請補助之資料一式1份,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二)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邀請相關單位及本所審查之。
2.審查結果於複審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 審查評分標準:
1.經營理念 15%
2.經營創意 30%
3.可行性 30%
4.整體效益 25%
壹拾、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申請計畫經審議通過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受補助對象應依審議意見檢送修 正計畫書、領據至本所,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檢送修正計畫書經本局核備同意後與本所簽訂補助契約,並於計畫開始執行 日起,每月月初提供領據至本所憑撥該月租金補助款。
二、執行期限:自核定補助日起1年內執行完畢。
壹拾壹、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函報本所。
二、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變更原核准之補助,或追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四)未經本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六)結束經營時,補助款應按月數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所得之成果,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所得無償使用。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壹拾貳、本案所需經費如因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取得預算,得終止契約或依取得預 算之額 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
壹拾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隨時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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